储备及准备金(为资产折旧、更新或减值而提拨的准备金除外)各自的总款额,须分别在不同的总目下述明︰
但─
(a) 本段并不规定为上述款额中任何不具关键性的款额另行述明;及
(b) 凡财政司司长信纳基于公众利益无须为准备金另行作出陈述,而且信纳为准备金另行作出陈述会损害公司,即可作出指示,说明资产负债表无须为准备金款额另行作出陈述,但须受限于下述条件,即任何总目如述明一项经计算某项准备金(如前述般除外)后而算出的款额,该总目须以表明有关事实的方式拟定或标明。 (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)
7. (1) 资产负债表亦须载有下述资料(除非此等资料载于损益表内或载于随附损益表的陈述书或报告书内,或所涉及的款额不具关键性)─
(a) 凡储备或准备金(为资产折旧、更新或减值而提拨的准备金除外)的款额与前一个财政年度结束时的款额比较,有所增加,须说明该增加款额产生的来源;及
(b) 凡─
(i) 储备款额与前一个财政年度结束时的款额比较,有所减少;或
(ii) 在前一个财政年度结束时的准备金(为资产折旧、更新或减值而提拨的准备金除外)款额,超过自此所运用的款项与仍然保留作上述用途的款额的总和;则须说明得自两者的差额的运用情况。
(2) 凡列明前述的储备或任何准备金的总目分为多个分目,本段即适用于该等分目所列明的每个款额,而并不适用于该等款额的总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