与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有关的一般条文
资产负债表
2. 资产负债表须将法定股本、已发行股本、负债及资产撮录,并提供所需的详情以披露资产及负债的一般性质,并须指明─
(a) 已发行股本中任何由可赎回股份组成的部分,公司有权赎回该等股份的最早及最迟日期,该等股份是否无论如何必须赎回或可由公司选择赎回,以及在赎回该等股份时是否须支付任何溢价(如须支付,则指明溢价款额); (由1993年第188号法律公告修订)
(b) 在有关财政年度内已从资本中拨款支付的利息所关于的股本,以及该项利息所依据的利率(如损益表没有提供此等资料);
(c) 股份溢价帐的款额;
(d) 有关公司有权重新发行的任何已赎回债权证的详情。
3. 资产负债表须按不同总目分别载述下列项目(如此等项目未予冲销)─
(a) 开办费用;
(b) 因发行股本或债权证而招致的任何支出;
(c) 就任何股份或债权证所支付的佣金;
(d) 就任何债权证所容许的折扣款项;及
(e) 就任何按折扣发行的股份所容许的折扣额。